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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对利比亚武器禁运的执

欧洲,即欧盟及其机构,目前主张对地中海沿岸人员流动拥有管理权,随之而来的是责任,因为被管理者应受到特殊保护。“责任”是多维度的。过错,即故意或疏忽行为,可能与此相关;责任也可能源于违反尽职调查义务;实际责任本身可能取决于具体情况,正如人权理事会在马耳他和意大利案多年后做出的裁决所表明的那样(马尔科·米拉诺维奇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评论)。但责任不仅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而现行体系漏洞百出。

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

策在地中海的军事行动——“欧盟地中海伊里尼”行动(EUNAVFOR MED IRINI)——延长两年 退出数据 ,其任务是继续确保联行,并打击人口走私和贩运活动。但就在两周前,联合国利比亚问题专家小组指出,禁运“仍然完全无效”。此外,侵犯人权的行为持续影响着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而大多数被遣返的人“最终被送往充 人权行为的设施,其中数百人仍然下落不明”。(参见联合国文件S/2021/229,“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973(2011)号决议设立的利比亚问题专家小组的最终报告”,2021年3月8日,第40-46段)。

与欧盟以往的行动不同,尽管内政专员承认保障生命安全是一项道德责任、法律义务和优先事项,但IRINI却未能成功救出任何一名海上遇险人员。(参见ECRE周报,2021年4月2日)

委员会或许没有协调搜救的法定权限

但责任制度并不止于“管辖权”。问责不应取决于个案中是否有补救措施,同样,它也不能坐等机构 邮寄线索 措施自行纠正。欧洲边境和海岸警卫局(Frontex)的危机及其涉嫌参与或共谋多起严 是一个典型例子。内部监督因基本权利顾问招募的拖延和干涉而受挫,外部机制则因行动迟缓和替代议程而受阻。(参见欧洲难民和流亡者理事会主任凯瑟琳·伍拉德,社论《直面欧洲边境和海岸警卫局》,ECRE周报,2021年4月2日)。

救援海上遇险人员的义务不容置疑,这已得到《联 洋法公约》的确 合 —电子邮件送达率是吸引目标 国对利比亚武  ,并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搜救公约》中得到“操作化”(费内拉·比林在此总结)。然而,尽管负责搜救区域的国家淹没在地中海是时候从 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在登陆方面仍然存在义务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自信地预见其责任的潜在范围;而且,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依赖其他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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